1785萬!湖南這個賠償磋商案達成協議了

作者:admin 發布日期: 2021-01-08 二維碼分享
  2020年12月29日,湖南省永州市首例生态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案,在省生态環境廳及省人民檢察院的具體指導下達成協議,賠償義務人以貨币賠償+自行修複方式承擔生态環境損害賠償金額共計1785287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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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日,深圳某公司及山東某公司在對湘紙公司重油罐拆除過程中,違規操作未采取相應防範措施,導緻部分重油經雨水管道流入湘江造成突發環境污染事件。事件發生後,永州市人民政府*時間成立應急指揮部,采取封源頭、堵污流、清潔江面和保護水源等措施,于8月12日完成重油洩漏事件的應急處置,确保了當地飲用水安全和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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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的通知》、生态環境部等11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推進生态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若幹具體問題的意見》及《湖南省生态環境損害賠償相關制度》等文件精神,在省生态環境廳及省人民檢察院的指導下,永州市生态環境局依法啟動生态環境損害賠償程序。湖南省環科院生态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中心對本次環境污染事件進行評估,認定本次事件造成應急處置、生态環境損害、污染治理、司法鑒定等各項費用合計1785287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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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生态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未推行之前,單位或個人因非法排污或肆意破壞造成生态環境損害隻受行政或刑事處罰,不對環境損害進行賠償和修複,後續損失往往由政府“買單”。而生态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後,環境違法行動造成的生态環境損害,将由政府或其指定的相關行政部門作為賠償權利人,向違法單位或個人進行生态索賠,賠償資金用于修複生态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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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過磋商,深圳某公司、山東某公司、永州某公司與永州市生态環境局達成協議,自行聘請第三方環保公司按照修複方案對受損生态環境實施修複治理,所需費用由賠償義務人負責,永州市生态環境局全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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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進生态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次磋商會的成功召開是生态環境部門與檢察機關通力合作的結果,把*嚴格的生态環境保護制度落到了實處,讓“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原則得到充分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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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題:1785萬!湖南這個賠償磋商案達成協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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